(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执行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实施水资源规划及重要流域(区域)水务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发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配合市水务局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排水设施运行管理,承担区管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运行管理及水质、水量监测和设施安全监测,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全区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河库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区管水库及河流的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利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及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改造工作指导供水资源管理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十二)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区管水库、河流防汛预案及防汛工作的执行。负责区管水库及河流洪水监测、信息报送、防汛工程水毁修复及区管水库与河流防恐应急工作。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相关部门实施。负责水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管水库和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预案,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区域内的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城市排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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