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区财税发展规划、办法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落实市对区县的财税政策、财税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贯彻落实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区级部门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和区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组织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国债遗留问题和特种国债兑付工作。
(七)牵头编制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资产配置标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研究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措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区级基建投资有关办法,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二)承担全区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指导并监督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六)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十七)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直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直管企业的维稳工作。
(十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统一、权责明确、分类管理的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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