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
(四)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五)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六)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和规章;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八)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九)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保工作;
(十)评审全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
(十一)监督管理区级自然保护区;
(十二)指导和协调解决各街办、部门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三)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六)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七)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
(十八)参与审核总体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十九)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二十)组织管理区域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保护;
(二十一)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二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二十三)组织区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和推广;
(二十四)组织全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十五)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二十六)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七)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八)贯彻环境监测制度;
(二十九)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排污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组织建设和管理区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三十一)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十二)组织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环保宣传,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四)负责开展各项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外资引进工作;
(三十五)做好对基层环境保护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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