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统计标准,拟订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负责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抽样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一、二、三产业的统计调查,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工作,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规范管理统计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工作,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管理相关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八)负责统计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九)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管理,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承担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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