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及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全区农村公路、水路、码头等设施养护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全区公路、水路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组织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和管理,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负责公路、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的道路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船舶水运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有关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维护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五)负责提出全区公路等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审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落实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公路养护市场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县乡公路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村道建设、养护工作;负责全区县乡公路交通运输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组织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负责全区县乡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
(八)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和旅游湖泊、渡口、水上船舶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上报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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