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权限,负责全区公园广场、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燃气监管、门头牌匾、环境卫生、生活和建筑垃圾等管理工作;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区管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承担区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工作的监管;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燃气行业工作。
(六)负责门头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指导、协调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等场所清扫保洁和扫雪除冰工作;监督城市公共厕所、道路垃圾箱、果皮箱及保洁员道班房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管理区管垃圾收集、压缩、消纳和利用场所及设施;指导监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秩序管理,开展市容秩序方面集中整治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职业资格与职业培训;监管所属单位劳动、生产安全和职业安全工作;监督行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统筹、指导相关基础设施维护、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区管项目;参与相关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接收区管相关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全区性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配合跨区域执法;处置城市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中的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相关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服务市场化。统筹协调数字城管工作和规划;承担城市管理技术信息、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负责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牵头国家园林城市巩固提升工作;配合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和复审检查工作;协同做好国家森林城市、食品安全城市、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域旅游城市等城市创建和成果巩固提升,以及健康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参与城市治污减霾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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