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9〕142号、《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及供养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21〕67号。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同时每年发放取暖费,农村每人每年500元,城市每人每年1200元。
四、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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