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政策问答平台/ 社会救助/ 正文

儿童福利

来源:灞桥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5

一、依据政策

1.孤儿: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02号;

2.孤儿高等教育: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工作的通知》 市民发〔2017〕413号;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19〕262号。

二、补贴对象

1.孤儿:户籍在我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社会分散供养的未成年人;

2.孤儿高等教育:西安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考取并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孤儿;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三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资助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照标准和本人正在享受的其他社会救助金的差额发放;

2.孤儿高等教育:

(1)生活补助费。已被录取的孤儿大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停发原政策规定的生活费,按照我市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生活补助费主要用于孤儿学生的基本生活、往返车费、购置文具等日常支出的补助。

(2)学费资助。在校就读孤儿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民政部门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补贴。

四、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