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政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5号
(二)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业时间及待遇: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可延长至退休。
从业期间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待遇。当前月工资不低于2200元,社会保险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办理。
(四)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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