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函〔2024〕228号)
(二)补贴对象:招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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