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人社强催告字〔2025〕131号
陕西中栎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灞人社监处字〔2025〕03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支付拖欠黄丹、许骄龙等4名农民工工资:伍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整(小写:5297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以送达记载日期为准)五个工作日内来我局(灞桥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灞桥区纺北路18号陕西颐高新经济产业园17楼。电话:029-83535631)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主办监察员:杨育红 监察员:杨勋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