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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灞人社监处字〔2025〕075号

重庆建之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调查取证,你单位在收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灞人社监令字〔2025〕133号)后,未按要求报送资料也未说明情况,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限你单位立即支付拖欠郑亚峰、郑旭方等10名农民工工资:壹拾捌万捌仟叁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88372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灞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育红 罗斌 联系电话:83535631

监察机构地址:灞桥区纺北路颐高新经济产业园17楼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