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116号
四川汇鑫茂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灞人社监罚字〔2025〕005号),你单位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2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我局灞人社监罚字〔202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缴纳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以送达记载日期为准)五个工作日内来我局(灞桥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灞桥区纺北路18号陕西颐高新经济产业园17楼。电话:8352383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主办监察员:王常利 监察员:张蕊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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