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处罚清单”、“可以处罚清单”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处罚清单”、“可以处罚从轻清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处罚清单”、“可以处罚从轻清单”适用于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领域内的企业法人、机构及机构负责人和自然人。
二、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包含“轻微不罚”和“初次免罚”两种违法适用情形。住房建设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整改情况等综合判断,对于满足适用条件全部要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
“应当从轻处罚清单”、“可以处罚从轻清单”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大小为判定依据。
三、动态管理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应当从轻处罚清单”、“可以处罚从轻清单”所列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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