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基本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基本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三、区级相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分工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一)区政府办: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起草、送审及具体实施工作。
(三)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区级法律顾问对拟提请区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区政府督查科: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五)区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事项启动方式
1.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交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2.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3.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转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决策制定建议可以采纳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建议的启动及报审工作;不予采纳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向提出决策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决策草案起草要求
1.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2.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4.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三)决策草案风险评估
1.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可控性,组织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具体实施。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经济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3.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草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建议区政府作出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风险不可控决策草案进行调整后,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四)决策草案论证与公众参与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做好论证意见收集、归类、整理工作,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领域相关,采取随机或者定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2.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论证后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布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3.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期满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完成公众意见的整理工作,认真研究吸纳合理建议,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与决策听证
1.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区级相关部门、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2.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专门调查机构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能够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获得公平表达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方可采用调查结论。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
4.举行听证会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情况。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且不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5.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主要程序为:(1)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2)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3)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6.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六)草案送审及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等结果修改完善,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送审稿,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区政府:
(1)提请审议的请示;
(2)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3)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4)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5)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调整决策事项、暂缓作出决策、取消决策事项等相应的对策建议:
(1)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2)经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的;
(3)经专家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专业或技术上不可行的。
3.区政府办接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会同区司法局审核确认材料齐备的,将材料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4.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审查时应当邀请区级法律顾问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审查。法律顾问意见应当作为区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5.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重点查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反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并抄送区政府办:
(1)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
(2)建议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3)对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审议。
(七)决策审议及执行评估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1.区政府办收到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安排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2.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决策方案草案搁置期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
3.区政府办应当指导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工作要求。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每年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结束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论证,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八)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
1.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发现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调整意见,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
2.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提出决策调整建议时,应提交客观、真实、全面的论证资料予以佐证。提出修正建议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完成新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并将新的决策方案草案随修正建议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3.区政府根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的建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决策决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区政府对原决策方案作出修订决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法定程序完成决策方案的修订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规范行政决策执行机制,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落实。在决策及执行过程中,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健全完善决策保障制度。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负责对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进行完善,形成规范、高效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注重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法制保障作用。
(三)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力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
(五)规范使用民调评估结论。承担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社会机构或人员在从事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采用其调查、论证、评估结论,并应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将其违规违法事实向企业(机构)诚信监管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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