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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支持和加强街道财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灞政办发〔2020〕24号

来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20 15:0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西安市灞桥区支持和加强街道财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7届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西安市灞桥区支持和加强街道财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工作,激发街道工作活力,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西安市灞桥区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灞字〔2020〕26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目前对街道财政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管理标准化、公共财政规范化要求,区财政逐步加大对各街道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预算保障。区级职能部门下放到街道或委托街道实施的管理责任、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经费一并安排到街道。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三条 区财政将各街办作为区级一级预算单位,纳入全区部门预算管理,并在预算安排时区别于其他区级职能部门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 街道所有行政人员、全额事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社保补贴等经费及街道“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和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按照“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核定;其他公用经费按照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街道所有行政、全额事业人员发放的目标奖励等,按照区级相关部门评定等次及标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按照本次街道机构改革方案,区财政对各街道“六办一队四中心”制定统一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机构改革后街道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区级部门工作职能下放街道管理的,相应项目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安排至街道,区财政不再通过区级职能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八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项目用途明确的,由区财政局联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将经费直接安排到相关街道。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款用于加强各街道党建工作,并支持各街道建立党群服务活动中心。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工资、社区工作经费等由各街道按照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审批标准,在预算中直接编列。

第十条 各街道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街道建设发展。

第三章 资产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协助各街道加强资产管理,各街道对经济型土地、房产等自有资产,在摸清底数,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报区财政局备案,实现区、街资产由区政府统一管理。在区政府对街道资产统一管理前,街道自有资产的处置按“一事一议”原则,按有关程序报区政府审议后办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指导各街道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各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开设单位零余额(基本)账户、党费专户、工会基本账户和贷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等4类账户,对街道已开设的其他账户,要按照上级规定,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规定,财政拨付各街道的所有预算资金,全部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坚决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预算资金实拨至街道基本户或其他实有资金专户(工会账户除外)。

第十四条 各街道要对本单位所有账户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沉淀资金要及时盘活使用,区财政收回各街道的存量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支持各街道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街道机构改革完成后,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开展重大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确保各项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网络编辑:灞桥区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