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 策/ 政府文件/ 灞政公告/ 正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灞河灞桥区段管理保护范围的通告 灞政告字〔2020〕1号

来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20 1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灞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灞河管理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灞河灞桥区段(左岸上起席王街道原东蒋村),下至华清桥;右岸上起洪庆街道燎原村,下至华清桥)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灞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外河30米。

(二)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含堤防安全保护区)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

管理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灞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网络编辑:灞桥区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