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审查对象
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方式
(一)政策制定单位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1.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2.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
3.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六、例外规定
即使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保障措施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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