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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6 10:57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为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积极落实省市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通知》要求,对于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资源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依法应当由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不能出庭的,应安排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不得指派所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后,《通知》提出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联系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区司法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