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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灞桥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8-21 11:49

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草拟了《西安市灞桥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就该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颁发施行,第六十二条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管理等条款,并明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19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今年5月,西安市据此下发了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于6月底前正式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并作为十项重点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部分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农村宅基地无地可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

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区主导、街办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了《西安市灞桥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文件起草过程

初稿形成后,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于5月19日向区级有关部门和街办征求意见,收到反馈的意见20条,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

6月23日,分管副区长召集区级有关部门和街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西安市灞桥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参会的各区级部门、街办和法律顾问提出修改建议,经研究对合理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了方案相关内容。

6月30日-7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于该方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四、主要政策解答

1.农村宅基地定义及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分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r21010-2017),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权属

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无宅基地的;多子女家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应享有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原宅基地用房影响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实施村庄规划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且未安置补偿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将户籍迁入村集体组织,并依法依规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原宅基地用房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确需搬迁且已将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农村宅基地不予批准的8种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批准宅基地: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涉嫌违法违规建住宅,尚处于处理过程中的;新建住宅占用农用地,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6.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职责分工

按照市区主导、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要求,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灞桥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灞桥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街办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进行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农户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要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房屋设计图及家庭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9、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联审联办制度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10、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五公开”制度

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11.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

请后,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整合专业力量,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数据共享。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现状调查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灞桥分局要与区农业农村局共享年度遥感影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数据。三是强化工作考核。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目标任务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为更好地服务基层,随文后附灞桥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将审批流程、重点环节和有关要求绘制成示意图,简明清晰,供实际操作过程中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