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员工已于2018年12月离职,2019年6月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上这个员工的受雇日期是填写原来实际的入职时间还是填写申报所属期日期?
2.对于入职,离职(离职后未工作,无其他单位为其发工资,报个税),又入职的员工。重新入职后,受雇日期如何填写?之前的数据包括减除费用等会累计吗?
3.3月入职,5月离职(5月份工资6月发放),7月申报6月份发的工资的个税时,个税申报系统中减除费用是按照3个5000计算吗?
4.连续两个月事假,无需发放工资时,是否需要进行个税零申报?
5.员工4月入职,6月第一次发工资(仅发4月一个月的工资),受雇日期填写4月还是6月?7月申报6月所属期时可以扣几个5000?
答:1.受雇日期填写原来实际的入职时间。
2.重新入职后,受雇日期填写新入职时间,之前的数据不会累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3.对于此种下发薪的情况,任职受雇日期填写3月,如果纳税人4-7月均正常申报,系统应该是默认扣除3个5000。
4.需要零申报。
5.受雇日期如实填写4月,7月申报6月所属期时可以扣3个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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