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灞桥区聚来缘餐厅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消毒日期:2025年11月28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凉皮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2026年1月29日对该店使用的餐具进行复检,2026年2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SP20260093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西安市灞桥区陕埠超市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红炮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2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不合格(红炮椒)属于外购,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西安市灞桥区秦山农产品折扣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青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经营不合格(青椒)属于外购,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