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类
签发人:张莹
曹吉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学生营养餐工作的建议》(第103号)收悉,现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据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及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开展如下工作:
一、加强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在开学期间开展秋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求辖区6个市场监管所在开学初,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含“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手续、食品安全岗位制度、索证索票、台账管理、食品贮存、三防设施、食品留样、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等进行检查;提供公用餐饮具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必须配备餐饮具消毒和保洁设施,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严厉打击违法采购、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盐等行为;严禁食品加工过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违规加工制售冷荤凉菜和豆角。
在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管中,我局重点加强对其证照、环境卫生、餐饮具消毒、索证索票、食品原材料的方面的检查。
二、加强部门间联动
流动食品也称食品摊贩。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空间区域,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七条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我局将加大与城管部门间协同联动,发挥部门合力,全面守护辖区食品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至少一年两季四回的检查频次,每月随机对学校食堂食品及餐饮具进行抽检,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用餐安全。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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