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娜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流动食品也称食品摊贩。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空间区域,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七条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视频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我们局开展了春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2020年春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餐饮科,成员由7个食品药监所所长组成。要求辖区7个食品药监所在开学初,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含“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手续、食品安全岗位制度、索证索票、台帐管理、食品贮存、三防设施、食品留样、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等进行检查;提供公用餐饮具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必须配备餐饮具消毒和保洁设施,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严厉打击违法采购、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盐等行为;严禁食品加工过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违规加工制售冷荤凉菜和豆角,同时对校园周边餐饮经营户的持证情况及小饭桌日常监管,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整治,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截至目前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95家、出动执法人员13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5台次。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辖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食品摊贩登记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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