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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09:52
类别:A类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人:董锁信
灞人社函〔2025〕59号

张娟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延迟退休的建议》(第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文件要求:“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延迟退休政策要“体现自愿、弹性原则”。这两个文件都表明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是逐步实施,充分考虑了职工的意愿,切实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陕西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目前在我市证明是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业务在西安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开展,个人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

3.《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文件第一条:“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遂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退休时间。

灞桥区人社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