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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类

签发人:张坤宏

雷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道路养护的建议》(第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职责分工,我部承担“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依据《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根据工作需要我部还制定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法》,凡在灞河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需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申请。

针对道路日常管理,按照《灞河新区市政公用事业部市政设施维护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道路维护单位对管辖市政设施每日全面巡查一次,做到巡查路段无遗漏,巡查率100%。在巡视中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车辆及行人安全的(井盖井篦缺失、路面人行道塌陷、灯杆损坏等安全隐患),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恢复。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道路病害即损即修操作规程》和《西安市城市道路路面塌陷快速处置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在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尽量减小对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西安灞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