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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类

签发人:马俊良

张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区社区矫正政策的提案》(第1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概况,简介陈述如下:根据《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章的内容,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分为严管和普管两个等级,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一)入矫报到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的;

(二)抵触、抗拒或者不服从监管的;

(三)经排查确定为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

(四)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五)无稳定住所和收入,个人情绪低落或行为异常,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的;

(六)因违规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严管情形的。

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监督管理规定:

(一)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日不少于一次;

(二)每半月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不少于一次,每月书面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不少于一次;

(三)每月接受实地查访不少于一次;

(四)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或公益活动不少于两次。

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普管:

(一)主动接受监管教育,日常表现良好的;

(二)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低度风险等级的;

(三)有稳定住所和收入,情绪稳定,行为正常的;

(四)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教育的。

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监督管理规定:

(一)接受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两日不少于一次;

(二)每月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月书面报告思想和活动情况一次;

(三)每季度接受实地查访不少于一次;

(四)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或公益活动不少于一次。

您在提案中提到矫正对象在前三个月每天都需要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此种情况应为个例,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矫正对象的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调整,少数矫正对象的情况符合严管适用中的多条情形,故而在制定矫正方案时侧重于监督管理,旨在降低再犯罪的风险。

二、关于您在提案中第一、二点提出的“矫正对象辞职专门参加社区矫正、通过各种途径转往外区、无形中扩大了寻租空间”,陈述如下: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考虑社区矫正对象自身需要,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在调查评估环节,我局工作人员均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的各项矫正规定以及矫正期间须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公益活动。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确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外出审批、特殊情况外出审批、经常性活动审批三种请销假手续。

三、关于您在提案中第三、四点提出的对矫正工作质量的担忧,我局的社区矫正工作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序进行,截至目前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得到了司法部及省、市、区多次表彰,并成为我省首批先进试点单位。

四、参考了您的提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宽严相济、因人施“矫”,有针对性的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矫正对象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复函。

西安市灞桥区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