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类
签发人:袁萍
许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53号)收悉。公安灞桥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多措并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立足本职,护航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针对您提出的五点建议,现答复如下:
针对第一条建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问题,分局一直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充分研究每一起报案的案件情况,平等对待每一个报案人,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准确定性处理。
针对第二条建议:分局在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的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严格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针对第三条建议:经济犯罪案件发现时,易存在时间久远、涉及人员变动、证据容易灭失等现象,所以经济案件查案周期长,侦查取证困难。分局在执行今年开展的全市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行动中,严格梳理案件,及时清理涉企挂案问题。
针对第四条建议:分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查拘留必要性。在案件的查处中,在收集证据同时,一并收集关于企业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涉案财物线索,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针对第五条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里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我局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对于涉企业案件,严格控制使用强制措施,严格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案件查处初期尽量使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侦查措施,不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权的侦查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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