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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B 类

签发人:樊辉

高华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医保DRG支付方式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同城同病同价’付费”的建议(第1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推进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切实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2020年,市医保局制定《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试行)》(市医保发〔2020〕105号),DRG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情况确定。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试点,并视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至其它条件成熟的定点医疗机构。

2021年,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牛安度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障DRG付费分组权重、费率标准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 100号)等文件精神,考虑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对于相同疾病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导致在治疗相同疾病时产生的医疗成本存在客观差异,因此我市DRG付费在试点期间暂采取“同级同病同价”的办法。

2022年4月,为加快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和切实做好DRG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工作,市医保局制定了《西安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市医保发〔2022〕38号)、《2022年度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任务清单》(市医保发〔2022〕41号),并明确工作目标,从2022年起启动DRG支付方式改革扩面工作,到2023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区县(开发区)DRG付费方式全覆盖,到2024年底,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形成全市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2023年,市医保局按照“夯实基础、模拟运行、实际付费”三步走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确保工作成效。目前,我区即将新增10家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力争2023年底基本实现“区域、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4个全面覆盖,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同城同病同价”。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与关心,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做好我区医疗保障各项工作,也希望您多给我们提宝贵的意见建议,以促进我们工作进步。

西安市灞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