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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8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类

签发人:杜永亮

王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地下车位产权的建议》(第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符合出售条件的车位,在出售时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对于开发商自行持有经营的车位,一般通过出租方式约定,其租赁价格由市场决定。

西安市灞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