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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52号建议的复函

刘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人行道铺设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我局已制定《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法》,凡在灞河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需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申请。

近期,西安市为迎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召开,市政府、区政府安排大量有关市政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并推出“备案+验收”绿色通道。由于纺织城地区为一五期间建设的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落后,是本次改造的重点区域,随着各项目全面铺开,会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带来不便。下一步,我局将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在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尽量减小对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西安灞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公用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