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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复函

丁文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集中托养的特困人员、农村贫困户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自扶贫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脱贫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精准帮扶措施,2017年印发了《灞桥区精准帮扶“3+1”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区民政局制定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及《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对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临时救助等方面都出台了办法措施,有效的发挥了民政兜底保障作用。

一、关于调整贫困户供养标准,使贫困户与特困人员同享扶贫政策的建议。

您提到三点:一是将集中供养的贫困户在原1400元托养费基础上,参照《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拨付照料护理费;二是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发放采暖补贴;三是为托养机构拨付运转维护经费、薪酬待遇和电价补贴。

我区贫困户实行集中供养规定,是在上级相关政策下,本区结合实际自行出台的办法。2017年6月区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对集中托养的贫困户每人每月1400元托养费拨付托养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及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等因素,贫困户集中供养标准的确应给予适时调整。2020年7月9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整了贫困户集中供养金发放标准,将集中供养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经费每人每月1320元;二是护理费参照《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向未享受低保政策的集中供养人员发放采暖补贴,每户每采暖季500元。调整后的供养金自2020年8月开始实施。

二、关于尽快完善保障政策的建议。

您提到两点:一是部分贫困户子女失联或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长期由供养机构按垫付贫困户生活用品;二是无监护人的贫困户医疗救治应落实帮扶责任人。

为使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灞桥区2017年6月制定了“3+1”精准帮扶方案,建立了“3+1”精准帮扶制度,贫困户每户确定3名帮扶责任人,即:一户贫困户由一名处级或科级干部,一名“三委会”成员或热心人士,一名亲属或近邻帮扶联系。强化包户帮扶责任,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2020年7月9日,区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又再次明确贫困户集中供养后,各街道、各帮扶干部、各村委会及贫困户亲属或监护人仍需尽到帮扶义务,杜绝“一送了之、不闻不问”的现象发生。供养机构在接收托养贫困户时,均签有托养协议,协议中注明了帮扶责任人。托养时若遇到贫困户出现生活、医疗等问题,托养机构可以与贫困户对口帮扶责任人联系,让其协调解决贫困户遇到的问题,《灞桥区“3+1“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和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中均对帮扶责任人帮扶职责有明确要求。

三、关于细化区级临时救助政策的建议。

您提到两点:一是为减少环节,可将集中供养的贫困户和特困人员审批资料统一由区民政局处理安排;二是区民政局应准备临时救助专款,对托养贫困户和特困人员送医院、就诊费用先行垫付,后由供养机构完善临时救助手续,报民政局备案。

因办理临时救助需要留存申请人、村(社区)、街办申请审批资料,以备审计检查,且按要求街办还要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系统,所以必须依据西安市临时救助规程办理,民政局统一处理安排不符合规定,区民政局会积极协调街办,让托养机构一次办结,不重复跑路;贫困户和特困人员在定点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属区医保局负责,护理费由供养机构报区民政局审批发放,民政局先垫付不符合财务规定。区民政局将会积极与供养机构沟通,实行一人一议、一人一报,提高审批时效,避免给供养机构增加经济负担,及时给予办理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