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第9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的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10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已提高到460元/月(市政办发〔2018〕89号)。目前,《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已下发,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调整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故灞桥区无权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仍保持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不变。
您在建议中明确提出将“灞政发〔2013〕44号其中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筹集方案和协议不得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和方案,专项资金款项不代替社保资金,只用于解决土地变性前失地农民的养老补助支付。希望能重新制定新的《养老补助金发放办法》提高养老补助金标准”,删除‘土地变性前’此句的建议。灞政发〔2013〕44号系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灞政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目前西安市已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文件,对你要求修改的相关内容无具体叙述。
感谢您对我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为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献策!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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