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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西(灞)征补告字〔2024〕第3号

来源:灞桥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3-08 15:17

210国道西安过境下大寨至侯官寨公路(灞桥段)因线位增加工程用地1.2956公顷、安置用地4.9749公顷,根据建设项目报批相关要求,现对2023年3月27日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西(灞)征补告字〔2023〕3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用地涉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狄寨街道、纺织城街道、席王街道、洪庆街道、灞桥街道6个街道22个村集体土地,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120.3310公顷,另安置用地4.9749公顷(只转用不征收)。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权属(以勘界为准)地类名称面积(公顷)

红旗街道南江村

耕地

5.4542

园地

0.4920

林地

2.6634

草地

1.3939

其他农用地

0.2073

红旗街道高桥村

耕地

1.1094

园地

0.1510

林地

5.5764

草地

0.2055

其他农用地

0.3525

红旗街道神鹿坊村

耕地

1.0684

林地

8.0876

草地

2.0271

其他农用地

0.1196

红旗街道湾子村

耕地

0.6311

林地

5.2742

草地

0.1990

其他农用地

0.2672

红旗街道三殿村

耕地

0.4529

林地

7.7970

草地

0.3433

其他农用地

0.0395

红旗街道神峪寺沟村

耕地

0.7805

园地

0.6108

林地

5.0318

草地

3.2655

其他农用地

0.0512

红旗街道马家沟村

耕地

0.9816

林地

1.6183

草地

0.5993

其他农用地

0.0419

狄寨街道新华村

林地

0.1879

纺织城街道枣园苏村

耕地

1.8911

林地

0.5502

草地

0.0267

其他农用地

0.0719

纺织城街道枣园刘社区

耕地

0.5434

林地

0.0553

草地

0.4272

其他农用地

0.0322

席王街道苏唐水村

耕地

3.4436

园地

1.7016

林地

8.8607

草地

1.1213

其他农用地

0.9252

席王街道马何村

耕地

0.2745

林地

0.3161

草地

0.0588

其他农用地

0.0267

席王街道刘家村

耕地

0.8812

林地

0.5733

草地

0.2815

其他农用地

0.1171

席王街道石家道村

耕地

1.6152

园地

1.3516

林地

1.7031

草地

0.0184

其他农用地

0.0475

席王街道莫灵庙村

耕地

0.5177

林地

0.0164

洪庆街道惠东村

耕地

2.7931

园地

0.0192

林地

0.0671

草地

0.0272

其他农用地

0.0395

洪庆街道侯王社区

耕地

0.6690

园地

0.0075

林地

0.3143

草地

0.4158

其他农用地

0.5848

洪庆街道新兴村

耕地

1.7948

园地

0.8518

林地

1.7914

草地

0.0019

其他农用地

0.1977

洪庆街道岳家沟村

耕地

11.5874

园地

2.6662

林地

0.6902

其他农用地

1.0379

洪庆街道砚湾村

耕地

2.5620

园地

0.2150

林地

0.1999

其他农用地

0.0400

洪庆街道枣街村

耕地

1.6678

园地

0.5138

林地

0.2684

其他农用地

0.1050

灞桥街道邵平店村

耕地

1.8001

园地

1.8037

林地

0.3434

草地

0.3654

其他农用地

0.3589

合 计

120.3310

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确认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灞政发〔2021〕6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5个征地综合地价片区。土地补偿标准为8.047万元/亩-11.002万元/亩。

2.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210征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灞政发〔2023〕18号)补偿标准执行。

3.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照《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210征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灞政发〔2023〕18号)补偿标准执行。

4.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社会保障的形式予以保障。

四、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各自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该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书》。

本公告期满后将按照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将依据本公告及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定用地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以批复为准。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2: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汇总表及利用现状情况调查表.pdf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网络编辑:灞桥区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