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西市监处罚〔2022〕0420号 | 陕西致生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 陕西致生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91610131MA7CFPMG1L | 樊显坤 | 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的产品有肽极固体饮料、调制驼乳粉和富硒益生菌配方驼乳粉。肽极固体饮料的生产企业为陕西莫普森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取得了肽极固体饮料的代理授权,授权期限为2022年04月01日—2023年03月31日。2022年07月27日,我队向陕西省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调查函》(西市监协查〔2022〕06-0009号),请求该单位协助调查肽极固体饮料产品质量和广告宣传是否合法。根据《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市监协查〔2022〕06-0009号调查情况的复函》,肽极固体饮料在产品质量和广告宣传未发现违法行为。 调制驼乳粉和富硒益生菌配方驼乳粉的生产企业为新疆花麒特乳奶业有限公司。调制驼乳粉的外包装正上方醒目位置上印制有“西安交通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富硒益生菌配方驼乳粉在外包装上印制的研发方为西安交通大学细胞营养与生命健康研究院。我队于2022年06月30日向西安交通大学邮寄送达《关于案件办理协助调查的函》,请西安交通大学协助我队调查上述产品在外包装印制与西安交通大学相关字样是否属实。2022年07月19日,我队接到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案件办理协助调查的函》的回函,该函说明上述产品在外包装印制与西安交通大学相关字样未经西安交通大学许可,也未参与上述产品的研发。当事人向我队提供了上述两款产品的进货来源及销售企业提供的其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证明。我队随后将此违法线索移送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又当事人2021年11月10日公司注册成立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提升公司形象,在经营场所正门墙壁醒目位置处标有“致生源让身体更健康”和 “
”字样,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校徽“
”。经函询西安交 通大学,该校称并未授权陕西致生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校名称和校徽标志。 | 罚款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2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处罚〔2022〕0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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