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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常态化排查清理及增量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排查清理范围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区政府各

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确保“应清尽清”。涉密政策措施排查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其中: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排查清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排查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排查清理。排查清理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至第十一条审查标准逐项开展: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二、调整或废除政策措施依法公开

起草单位应建立问题政策措施清理台账,及时形成处理结论。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在清理结论中明确适用具体情形、政策依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三、严格日常增量文件审查

起草单位要认真落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灞政发〔2021〕50号)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健全完善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新增出台政策措施对照条例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研判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确保“应审尽审”,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坚决纠正“边清理、边出台”问题。

四、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按照《西安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细则(试行)》(西市监发〔2024〕90号)要求,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国务院责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并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对涉嫌的问题文件,经核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将运用“三书一函”等方式,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