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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车辆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局、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三民村中转站,各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企业,各驻场监管单位:

自2019年西安市生活垃圾处理改革以来,全市车辆由卫生填埋转向焚烧发电工作基本完成,其他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已完成了区县备案审核、市级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入焚烧厂工作进展顺利。结合即将到来的夏季垃圾滤液增加的实际情况,为全面加强我市垃圾清运车辆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车辆相关手续办理

按照《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容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车改办发〔2017〕144号)要求,实行编制管理,不得随意新增、变更生活垃圾收运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新增车辆,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在取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新增车辆的批复后,按照相关制度进行采购。

2.当地城管部门完成车辆审核备案,并报市城管局完成信息采集(其中审核确定内容为:车辆基本信息、管理台账、运输路线、作业范围、相关证照等)。

3.市城管局统一进行编号管理,并办理“信息采集卡”。同时市城管局将信息反馈末端处置企业,由末端处置企业根据内部既定的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入场卡”。

注:第3项仅针对转运车辆(即进入末端处置场所的车辆),收集车辆(即只进入转运站车辆)手续办理截止到1、2项,由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4.车辆更变由当地城管部门将相关基本信息(含:车牌号、编号、发动机号、类别等)上报市城管局进行信息采集。转运车辆由市城管局将变更后的信息采集结果反馈末端处置企业。

二、加强违规车辆治理工作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所有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含社会车辆)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及各压缩站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负责车辆外观统一、车容车貌、收集车辆编号等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事宜。对全市所有车辆在作业、行驶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的,由事发地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私拉乱运、无资质车辆的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强化末端处置企业内部管理。当地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各末端处置企业的属地管理,指导企业制定本场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在上报市城管局确定后执行。同时各末端处置企业要及时将场区管理规定传达至每一个对应的服务车辆司机和清运企业。全市所有从业车辆在进场后要严格遵守末端处置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因不按照管理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道路污染等后果由车辆责任单位自行承担。末端处置企业在执行内部管理规定过程中(如提醒、警告、拒收等行为),要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通知当事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非正式的形式告知。

3.采取停运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屡教不改、反复出现问题,严重影响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或造成后果的车辆,由当地城管部门或末端处置企业将情况上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对涉事车辆或责任单位进行锁卡或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清运资格。

三、加大垃圾滤液管控力度

(一)落实垃圾滤液排放要求。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在出站前,必须按规范要求先在压缩站内进行压缩处理,后排水式箱体压缩完毕后保持箱体倾斜,至少停滞30分钟,确保箱体内垃圾滤液全部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前排水式箱体在压缩过程中必须打开排水阀门,压缩箱压缩完毕后保持箱体水平停留5-10分钟,确保箱体内污水完全排出,车辆起吊后直接出站,不需要箱体倾斜,未排空垃圾滤液的车辆严禁上路运输。

(二)做好转运环节车辆管理。车辆在转运过程中再次产生的垃圾滤液,要检查确保不发生沿途滴洒漏问题。确保车容车貌良好,无明显异味,并按照既定路线运输。转运车辆须在当日倾倒垃圾返回后,及时清理排空收集箱内积存的垃圾滤液。对垃圾压缩箱体排水设备损坏和堵塞,无法正常导排的,要立即联系厂家进行维修和疏通。

(三)加强日常管理。全市所有生活垃圾转运车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洁收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委办发〔2017〕10号)要求,每季度对车辆压缩系统强制开展定点检修,及时更换损坏部件,对部分运输车辆加装收集槽,杜绝垃圾滤液在道路抛洒滴漏。对脱审车辆市城管局将进行锁卡停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