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政策:《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财发〔2016〕181号)
2.补助对象:在市内普通高中就读,纳入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具有全国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涵盖中央免学费对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不分城市农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省级标准化高中1600元/年.生;城市普通高中700元/年.生;农村普通高中400元/年.生)。其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减免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家庭收取。
4.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