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市教办发〔2020〕17号)
2、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脱贫家庭学生优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3、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生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初中生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
4、业务主管部门:西安市灞桥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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