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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解案例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09:34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长沙市天心区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并与该餐饮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餐饮公司经营陷入困难,拖欠杨先生一个月工资未发放,且未与杨先生协商一致,就擅自解除了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杨先生为此将餐饮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天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5000元。餐饮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后,遂找到社区,请求社区介入调解。

法律分析

杨先生与餐饮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杨先生依约向餐饮公司提供了劳动,餐饮公司应向杨先生支付工资。根据双方陈述,杨先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餐饮公司仅因为自身经营困难就单方解除其与杨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先生请求餐饮公司支付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当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将面临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的局面,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劳动人员、降低用工成本成为部分企业的无奈之举,部分劳动者也面临失业风险。对于单位,新冠疫情并非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如确实经营困难需解除的仍应符合法律规定,认为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证明并与劳动者先行充分协商变更事宜;如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也应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对于劳动者,在面临企业借新冠疫情之由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