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要求,现公布《西安市灞桥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2024年版清单共231项,其中承接中央、省级层面设定事项226项,垂直管理机构实施事项3项,地方层面设定事项2项。
《西安市灞桥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情况,删去公安灞桥分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删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市级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及我区实际,删去资源规划灞桥分局主管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删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的“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三、根据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情况,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整为区水务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公安灞桥分局主管并实施;“坝顶兼做公路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有关单位实施,我区不再实施。
五、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由市级有关单位实施,我区不再实施。
七、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以及灞桥区机构改革,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1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区秦岭保护执法局调整为区水务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八、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结合灞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