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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区医疗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心)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灞桥区医疗保障局委托灞桥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心在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资料(包括通过伪造医学相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等),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或个人有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市灞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