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21〕23号)及《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修订)》(市政办发〔2024〕23号)。
二、起草背景
编制过程中参考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修订)》(市政办发〔2024〕23号),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灞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灞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4日下发至各相关区级部门、街办园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部门29个,收到反馈意见1条(财政局反馈意见),已采纳。
三、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灞桥区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警响应流程
1.应急预警
(1)监测预报。预报预警组每日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调整和解除建议信息。各区县、开发区依据预测结果,参考市级预报信息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
(2)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预报预警组与专家咨询组按照会商结果,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但未能提前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进行紧急会商并形成会商报告单,启动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或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预测会商结果或实际情况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预测会商结果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条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域预警级别,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备,启动发布程序,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预警升(降)级与预警解除。预报预警组监测或预测到大气扩散条件没有改善,或空气质量指数将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条件时,应及时会同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升级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升级信息。预报预警组监测或预测到空气质量将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以下,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36小时以上时,应及时会同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警降级或解除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2.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2)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和各自的应急预案与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含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收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红色预警提示函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按区域预警信息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应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五、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会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督导检查组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实行“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③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优先使用煤耗低的机组发电;降低煤电外输量。
④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对电力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包括悬挂绿牌的新能源建筑垃圾清运车、混凝土搅拌车),二类管控区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②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④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⑤过境的中重型货车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对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旱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名单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地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③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
④在保持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等;各街道办事处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村组实施驻村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力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严控煤电外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燃煤电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规定,除特殊车辆外(包括悬挂绿牌的新能源建筑垃圾清运车、混凝土搅拌车),二类管控区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④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修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
3.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状况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②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I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行政区域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优化过境车辆绕行路线以及时间,强化绕行疏导。
②除特殊车辆外,建筑垃圾、混凝土、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③鼓励停止使用燃油、燃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