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归档流程以及答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全区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业务,并公布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4.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受理机关可告知申请人对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行查询;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申请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在灞桥区政府办公楼1号楼303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29-8351829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8:00(法定工作日,7、8月下午时间调整为15:00-18:0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809号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809号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自动化中心(收),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 710038。传真:029-83510362。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灞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baqiao.gov.cn/zwgk/ysqgk/1.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环节
(一)分类处理
1.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2.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5.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7.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10.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11.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保存一年。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2.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商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大、预期社会影响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是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五、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环节
(一)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答复形式
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其他事项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应当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二)行政机关在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记录、答复结果报区办公自动化中心编号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