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次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灞桥区红旗街道三殿村、神鹿坊村、湾子村、穆将王社区,具体用地范围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略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权属 (以勘界为准)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红旗街道 三殿村 | 耕 地 | 4.6672 |
林 地 | 3.6533 | |
草 地 | 0.1384 | |
其他农用地 | 0.1332 | |
小计 | 8.5921 | |
红旗街道 神鹿坊村 | 耕 地 | 0.8876 |
园地 | 0.1247 | |
草 地 | 0.3197 | |
其他农用地 | 0.1845 | |
未利用地 | 0.0516 | |
小计 | 1.5681 | |
红旗街道 湾子村 | 耕 地 | 0.2413 |
园地 | 0.0152 | |
林地 | 0.0452 | |
草 地 | 0.1115 | |
小计 | 0.4132 | |
红旗街道 穆将王社区 | 耕 地 | 0.0515 |
其他农用地 | 0.0002 | |
小计 | 0.0517 | |
合计 | 10.6251 | |
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事项同步在政府网站公示)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用地用海一级类),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灞政发〔2024〕17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2个征地综合地价区片(区片编号为:610111001、61011100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3:7。其中,三殿村、湾子村、穆将王社区(区片编号为:610111001):耕地、园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65.03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65.0300万元/公顷,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神鹿坊村(区片编号为:610111002):耕地、园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42.48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42.4850万元/公顷,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
2.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参照西安市灞桥区同区域现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西安市灞桥区同区域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4.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的形式予以保障。
四、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6年4月4日-2026年5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权属材料,到红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向灞桥区人民政府或红旗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本公告期满后将按照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4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102000072号

